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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

添加日期:08-07-10 04:08:54 作者: 来源:

   为鼓励和吸引客商到我区投资兴业,推进全区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迅速富集生产要素,扩充区域经济总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在我区原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放宽准入
  1.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允许新设立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实缴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对于50万元以上的工业性招商引资企业也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并鼓励管理才能等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价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经专门评估认定后,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议约定。

  2.简化审批手续。我区招商引资项目各种审批手续,由引资单位派专人陪同客商到区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属区内审批的事项,除涉及安全、环保、房地产项目外,按照备案制随到随办;属市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引资单位派专人会同区投资服务中心到上级机关办理。

  3.放宽企业名称限制。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的,放宽企业名称中行业核定;允许名称中使用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跨三大类以上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凡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可申请冠省名;凡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出口贸易企业,可以申请冠省名,允许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 “对外贸易”、 “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取消企业冠市名称的全部限制条件,企业可自愿申请冠市名称。

  4.简化变更手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或双重组织形式。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企业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只要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凡外地迁移来宿豫的企业注册资本不需要重新审查,只需要办妥所在注册地银行账户的转移手续,如果迁移后注册资本增加的,只需对增加部分进行验资。产权清晰的迁移可免于资产评估。

  5.对达到区工业园区规定投资规模的新办工业企业,允许其在区工业园区注册,在区内区外生产,享受区工业园区区权力范围内的一切优惠政策。

  二、土地供应

  6.在宿豫区投资的工业性项目,区乡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可以进入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进入乡镇,也可以进入区工业园区的中小项目区。凡是进入区工业园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亩要在30万元以上。

  7.客商按协议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国土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根据建设进度按需供地。

  三、税费征收
  8.增值税。在区工业园区和乡镇投资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在30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增值税实行先征收后奖励的优惠,自成立起前5年内,由同级政府财政按其所缴增值税的25%奖励给纳税人,后5年按12.5%奖励。

  9.企业所得税。⑴在区工业园区和乡镇投资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在30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成立之日起,前5年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后5年减半奖励。其中,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50%以上),在优惠期满后,经认定仍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型企业的,可延长5年减半奖励。⑵投资新建商业流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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